2024年5月13日,钟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搭载陆某某)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坐在路边的卢某某撞倒,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卢某某当场死亡。2024年5月28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系七旬老人吉某某之子,他的不幸离世,给整个家庭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重创。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该交通肇事案件时,敏锐发现该司法救助线索,随即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组织检察干警深入一线,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调查。调查发现,吉某某一家居住于偏远山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卢某某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他的离世让年迈的父亲和四个未成年子女痛失依靠,加之肇事者经济困难,民事赔偿暂未履行到位,让这个本就生活不算富裕的家庭一度陷入困境。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吉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1万元。2024年8月22,检察干警亲自将救助金送至吉某某手中,以实际行动传递检察温暖与关怀。
尊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将这一理念深植于心,践之于行。在本案中,该院坚守检察为民初心使命,致力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精神,积极关注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高效落实“十一号检察建议”,将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紧密融合,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缺乏收入来源及劳动能力的困境老人吉某某提供司法救助,有效缓解了吉某某家庭因案致困的紧迫状况,彰显了司法救助在“救急难”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在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同时,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工作的坚实“力度”,切实提升了民生保障的“温度”,传递了对困境老人群体的深切关怀与温暖,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颐养”的社会愿景贡献了检察力量。
来源:宁南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