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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卷款跑路 合同章“姓名不符” 找谁维权?
www.nn.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4-03-12 11:31:3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只需按期购买猫粮等即可免费领养宠物猫,靠谱吗?在游商处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游商人去楼空,何处索赔?健身房关门跑路,实际经营者与合同盖章者“姓名不符”,找谁维权?……在第 42 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川渝消委会联合公布了2023年度消费维权优秀案例的部分二等奖案例,上述案例在列。

  

  案例一

  

  健身房跑路致群体投诉 消委会抽丝剥茧补全证据链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以来,重庆市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宝圣湖分会(以下简称宝圣湖分会)收到西南政法大学周边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运动·π健身俱乐部所办理了健身房预付卡,但因经营不善,健身房老板已关门跑路。消费者分别向街道市场监管所、派出所投诉报案,但该公司负责人已无法联系,要求开展集体诉讼,请求重庆市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会)给予支持。

  

  接到投诉及开展集体诉讼的申请后,2023年8月22日,区消委会与宝圣湖分会开展实地排查和座谈会。经统计,该案涉及消费者326人,金额40余万元。此次投诉的消费者多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他们通过调查了解到运动·π健身俱乐部实际经营者为重庆跃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飞公司),老板为吕某涛。在区消委会组织的座谈会上,他们选出了梁某佳作为此次支持集体诉讼的消费者代表。同时,区消委会及时向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汇报了案情,市消委会委派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2023年10月21日,区消委会致函渝北区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消费者集体起诉跃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公司相关人员。10月23日上午,该案在渝北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区消委会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加庭审,充分发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和观点,但在庭审复盘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疑点。

  

  原告起诉的被告为跃飞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吕某涛,而其办理入会的小程序显示为运动·π健身俱乐部,案涉服务合同上的印章又是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二者均无法证明被告跃飞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补充完善证据链条,区消委会开展了多方取证。通过税务局和人社局查询跃飞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员工社保等情况,发现了吴某等7名员工与跃飞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跃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涛给7名员工手书的所欠工资收条,以及相关人民调解案中吕某涛签署的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书,都证明了跃飞公司就是运动·π健身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

  

  那么,服务合同上盖的章又是怎么回事呢?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到该俱乐部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发现了一份俱乐部转让协议,其内容显示:跃飞公司于2022年8月由成都井界体育有限公司转让而来,而井界体育在运营该俱乐部时,曾经使用的就是莱美健这个名字。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盖的是莱美健的章,也证明了劳务合同里的盖章确实为跃飞公司的经营行为。

  

  至此,区消委会通过入会小程序,证明了原告与运动·π健身俱乐部的关系,通过服务合同,证明了原告与莱美健的关系,又通过劳务合同、调解协议等,证明了运动·π健身俱乐部与跃飞公司的关系,再通过转让协议,证明了莱美健和跃飞公司的关系。这一系列的证据将原告与被告跃飞公司、运动·π健身俱乐部和莱美健四者之间串联,补齐了闭环的证据链。

  

  接下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整个庭审过程长达3个半小时,法官充分肯定了补充证据,但新的问题是,证据中还缺少跃飞公司的经营流水信息,以证明其经营状态。

  

  按照第二次开庭的相关意见,律师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前往相关机构和银行查明:2023年3月2日,被告跃飞公司经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股东为吕某涛、孙某强,二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5万元、15万元,但注册资本并未到位。还查明,被告跃飞公司成立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账号尾数为7480,开户日期为2023年4月6日。截至2023年12月7日,跃飞公司账户未发生任何交易流水,账户余额显示为10.43元,不足以清偿债务。

  

  通过区消委会与法院的充分沟通,2023年12月12日第三次开庭,代理律师提供了游泳培训课程合同、微信转款凭证、报警记录、跃飞公司档案、人民调解协议书、银行证明、转让协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相关证据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相关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梁某佳胜诉,跃飞公司与消费者代表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并应当在10日内退还相关费用,如果逾期未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经营者为逃避法律责任设置了不少障碍,主要聚焦在三个问题上:案涉服务合同的实际经营主体问题,案涉服务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问题,被告公司法人吕某涛的连带责任问题。

  

  针对经营主体问题,区消委会通过劳务合同、调解协议、转让协议等一系列证据,完善了闭环的证据链,精准锁定了被告,并理清了其他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问题。针对合同的解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十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和五百六十六条,成功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最终获得胜诉。

  

  此外,代理律师已正式申请,该案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下一步,区消委会将运用本次案例中坚实的“一条链”,去织就解决相似问题的“一张网”,运用调判结合的方式,解决其他上百名消费者的问题,真真切切地将工作做到消费者的心里去。

  

  案例二

  

  免费领养有陷阱 霸王条款终无效

  

  ●基本案情

  

  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至6月11日期间,与罗某等12名消费者订立《宠物领养协议》,约定:乙方免费领养猫咪后,需在甲方处购买满24期猫粮、营养膏、化毛膏等以满足猫咪的每月供养需求,如乙方未在甲方处按时足额、足量购买相关产品即视为违约,违约金为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3年6月6日,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发现《宜宾领养宠物骗局?众多大学生上当猫死了人欠债》帖子,该文章内容称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诱导消费者领养猫,“许多大学生以为是无偿领养,后来得知需要签订领养协议并买猫粮”“自己领回家的猫咪没几天就病了,纵使花钱救治,还是死了。”文章还反映,该公司表示,猫去世后,领养者依然要购买猫粮等,否则视为违约。

  

  宜宾市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将线索移交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该支队收到宜宾市消委会移交案源线索后,当即对上述帖子指向的宠物公司开展检查,并联系到相关投诉人收集材料。

  

  据调查了解,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内容系当事人事先拟制好的,协议约定乙方违约金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作为违约金(共计6912元)”,而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最大损失为一只猫的市场价值即3800元(猫的购进价为700元至1000元),同时该协议未约定甲方违约责任。

  

  2023年6月26日,宜宾市消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仍然愿意领养的领养者,按照整改后的《宠物领养协议》继续履行;对于猫病死的领养者,由领养者提供宠物猫病死证明后无条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对于不愿意领养宠物猫的领养者,将宠物猫退回后可解除《宠物领养协议》。同时,因宠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警告和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范围内首个明确变相“免费领养”行为系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商家将“免费领养”的性质与赠与合同相混淆,实际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以“免费领养”为幌子,绑定销售,要求消费者附带购买行为的金额已经远超过宠物猫的实际价值。

  

  本案中,《宠物领养协议》约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数额为6912元,而消费者违约给宠物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的最大损失为一只宠物猫的市场价值3800元(猫的购进价700元至1000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格式合同制定者实际损失的180%以上。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商家以格式合同条款不合理的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商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合理数额,明显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宜宾市消委会督促对问题条款予以整改,要求其诚信经营、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游商花式宣传坑老 消委寻踪觅迹挽损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巴中市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沙溪分会(以下简称沙溪分会)接到团鱼坝村20余名村民的现场投诉,称2023年7月3日有一群流动商贩在村中售卖家电、净水器等商品,并可以凭购买记录领取预订卡一折购买玛卡,多名老人购买后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价格也比市场上更贵,购买的玛卡也并没有达到宣传中治疗疾病的效果。投诉老人们认为流动商贩欺骗农村老百姓,想找商家退钱,但是商贩早已离开销售地点,遂向沙溪分会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沙溪分会工作人员先向投诉群众了解情况,清点老人购买的商品数量和金额。由于老人们不知道商家的具体信息,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只有商品包装上预留的售后电话,工作人员拨打该号码却无人应答,遂前往团鱼坝村进行了解情况,但到达团鱼坝村时该游商已经离开,工作人员无奈只能返回。

  

  2023年7月13日,沙溪分会工作人员再次前往团鱼坝村,在摸排中得知流动商贩正在另一个村进行宣传售卖,当工作人员到达该村时,商贩已经人去楼空,只有个别还未散去的老人。工作人员询问现场老人相关情况,老人们怕收到的优惠和赠品被收回,百般阻挠,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在现场进行普法宣传后,有老人告知商贩明日会在辖区内王坪村宣传售卖。工作人员遂伪装成当地村民进行蹲守,全程听取了商贩售卖的整个过程,等商贩开始宣传后及时进行制止,并开展普法宣传,组织商贩进行退货退款。

  

  2023年8月16日,沙溪分会工作人员组织村民代表和流动商贩双方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意见,对所有商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最终退还村民货款金额17640元;商贩向村民赔礼道歉。流动商贩涉及的违法行为,沙溪分会已通过诉转案机制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农村山区位置偏远、地势崎岖,流动商贩普遍,加之山区农村独居老人数量庞大、消费维权意识薄弱,存在着各种消费隐患。流动商贩无固定经营场所,长期流动于各个村落,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商贩早已离去,村民维权困难。在本案中,为了挽回独居老人的损失,消委工作人员几次往返多个乡村,往返几十公里,通过走访、普及消费维权知识等多种方式,最终找到商贩促成调解,成功帮助老人挽回损失。

  

  案例四

  

  消委会跨区域协作 联动化解种苗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通江县消费者龙某通过惠农网App与峨边县介来石应种植场(以下简称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电话沟通和视频确认种苗后,分两次购买了竹节参种苗,共计支付购货款5172元。当种苗茎叶生长出来后,经相关业内人士认定和龙某自行查询发现,购买的种苗与自己需要的种苗不符,货不对板,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遂于同年4月30日通过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峨边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在巴中市消委会和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两地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5个多小时的跋山涉水来到了龙某家中。原来,投诉人龙某是当地农村低保户又是一级伤残人士,为了尽快致富增收,龙某决定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中药材种植。

  

  在听取情况介绍后,工作人员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在种植地里提取了种苗样品,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峨眉学院的专家进行原植物鉴定,此植物非竹节参种苗。峨边县消委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规定,龙某因购买的种苗货不相符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消费者龙某享有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商家应承担退还货款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3年6月11日,经峨边县消委会调解:龙某将种苗退还给经营者,经营者退还龙某购买种苗的货款4600元。考虑到龙某家中生活很困难,但其身残志坚的奋斗精神值得敬佩,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和局领导特意自发捐款1500元,作为支持投诉人产业发展资金。6月13日,峨边县消委会委托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将4600元种苗退款和1500元的爱心资金交到了龙某的手中。

  

  ●典型意义

  

  跨区域涉农问题的消费纠纷中,造成损失的原因认定是调处该类纠纷的难点和重点。在本案中,峨边县消委会跨越千里与巴中市消委会跨区域联动协作,通过田间地头实际调查,引入专家参与原植物种苗鉴定,进行分析论证,对案件事实、造成的损失、责任划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本案圆满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案中,峨边县消委会与巴中市消委会跨区域协作联动,彰显了消费纠纷协同共治的格局,峨边县消委会爱心捐助,彰显了消委人的为民情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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